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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際演講協會講師團組織章程

95.7.25 講師團會議擬定
98.12.30 講師團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講師團使命:協助中華民國國際演講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專業演講者創造演講會外之舞台,並藉此提升專業演講者之素質。

第2條 本講師團隸屬本會,其任務如下:

1. 遴選、延攬優秀人才,成為講師團一員。

2. 培養演講會會友,成為優秀講師,並定期提供講師複訓。

3. 協助安排支援各分部、區各項研習會或教育訓練講師。

4. 以國際總會領導與溝通手冊為藍本,彙編各項教育訓練教材。

5. 對外提供講師服務並推廣本會至民間社團、公私立機構。

第3條 本講師團應遵循本組織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總會交辦之事項。

第4條 本講師團為本會內部組織,對外洽辦事務或行文,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講師團組織

第5條 講師團主席由地區總會長任命之,任期1年,得連任之;副主席2人,為教育副主席1名、推廣副主席1名;另設財務長1名、行政祕書若干名、顧問5名、講師審查委員5名,需均為有效會籍會員,由講師團主席聘任之。組織成員與職責如下:

1. 講師團講師群:經講師團核定之講師。

2. 講師團主席:

講師團主席由總會長直接聘任,並具備曾任區總監以上之職務,擁有高級演講員(ACS)與中級領導員(CL)以上資格,具有第二條所示任務之專長者。

(1) 領導本團,對外代表講師團,對內統籌團務。

(2) 召開並主持講師團各項重要會議。

(3) 執行總會指派任務。

(4) 綜理本團事務,策劃各項重要事宜。

(5) 負責向總會及會員大會報告各項執行成果。

3. 講師團教育副主席:

教育副主席由主席直接聘任,並具備曾任區總監以上職務,擁有中級演講員(CC)與中級領導員(CL)資格,具有第二條所示任務之專長者。

(1) 協助主席執行各項團務運作,教育副主席為主席之代理人選。

(2) 主席因事缺席時代理主席職務。

(3) 教育訓練手冊、教材之彙編與發行。

(4) 每年舉辦4場講師教育訓練。

4. 講師團推廣副主席:

推廣副主席由主席直接聘任,並具備曾任區總監以上職務,擁有中級演講員(CC)與中級領導員(CL)資格,具有第二條所示任務之專長者。

1. 對外推廣與宣傳講師團

2. 接受外界邀約講師服務

3. 講師團新聞稿之擬定與發布

5. 財務長:財務長由主席直接聘任,負責講師團所有財務事宜。

6. 行政執行秘書:行政執行秘書由教育副主席、推廣副主席直接聘任,協助各項計畫之執行。

7. 講師團顧問:

講師團顧問由總會長提名指派3名,主席提名指派2名,任期為1年,資格須擁有高級演講員(ACB)以上,具有第二條所示任務之專長者。

(1) 協助講師團運作與任務督導。

(2) 提供講師團諮詢、輔導及協助各組完成任務。

(3) 列席講師團重要會議。

8. 講師評審委員會:

講師團評審委員由講師團顧問群提名具高級講師資格者,講師評審委員會人數為5人,任期為1年,講師評審委員會主委及副主委由成員相互推派,由主席直接聘任。

講師團評審委員會協助講師資格審查與晉級審查,於審查會議時講師評審委員會至少須有3名參加,以評鑑講師之資格。

第三章 講師資格

第6條 講師資格依照「講師資格審查及評核要點」辦理。

第7條 本講師團講師分為儲備講師、講師、高級講師、資深高級講師4級。由講師團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其有關資格及晉級事宜。講師團評審委員會之委員由講師團提名並由總會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8條 自取得講師資格年度起,每3年內應參加講師團舉行之講師複訓,並取得結業證書,否則不予續聘。

第四章 講師團會議

第9條 講師團幹部會議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主席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2次,臨時會議於主席認為必要招開之。

第10條 講師團講師會議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主席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2次,臨時會議於主席認為必要時,或經講師團講師群成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總會指示時召開之。

第五章 講師團訓練與外派

第11條 每年辦理4場講師培訓之教育訓練。

第12條 每年辦理2場講師資格認證活動。

第13條 講師外派依「講師團講師外派辦法」辦理。

第六章 獎勵與榮耀

第14條 經審查合格成為講師團講師或晉級高級講師、資深高級講師者,由總會長於年度大會上頒給講師資格證書及名牌。

第七章 經費

第15條 本講師團經費由總會每年編列預算,每半年提報執委會核備,並向會員大會提出收支報告,以昭公信。

第八章 附則

第16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總會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7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總會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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