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的消費者甲是一位少奶奶, 在家裡很悠閒的把郵購目錄翻一翻,看上了一組保養品,售價20萬,甲立即以電話向該公司訂購保養品,用信用卡支付 20
萬。三天之後少奶奶消費者收到了所購買的保養品, 她看到實物之後她覺得看起來是跟目錄上一樣,但是成份普通他覺得不想要買, 她該怎麼辦?
台北的消費者乙是一位好學的男士,有一天在公司休息時間,有一位販售百科全書的業務人員、去 訪他, 給他介紹百科全書可, 他聽了介紹之後很想要買,
雖然有點貴 15 萬,但是可以分期付款,所以好學男就決定購買,當場先支付訂金錢 5000
元簽了一份分期付款契約。七天之後收到產品,後悔了?想要解約?
這是我們現代工商社會新興的兩種有別於傳統店舖的買賣交易型態, 我們稱之為「特種買賣」。
特種買賣,就消費者來說免去外出購物來回奔波時間上的消耗;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創造便利。就業者言可以減低成本,因為不須付租金、職員薪資;成本可以降低,所以對買賣雙方都有實質上的利益,
而且這樣便利的交易型態能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但有這類型的買賣,消費者無法在購買前看到商品,無法在購買前獲得實際檢視商品的機會,對消費者來說很沒有保障,所以我們消費者保護法對郵購買賣以及訪問買賣的消費者有保護的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買賣以及訪問買賣可以依照消保法來行使無條件解除契約的權利。
在行使 19 條的契約解除權時,技術性的行使細節,最重要的應注意:
1. 行使期間:於收受商品後,若不願買受時,務必於 7 日內的法定期間,若超過7日猶豫期,則喪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契約解除權。
2.行使方式:有兩種 (1)退回商品解除雙方買賣契約 (2)
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雙方買賣契約,若以電話或當面口頭提出解約請求退款,即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消費者一定要先以書面(最好就是存証信函)提出解約。
就前面的兩個案例,
第一個是屬郵購買賣交易型態,第二個是屬於訪問買賣,在收到產品後,如果不滿意產品想要退貨解約,可以根據消保法十九條行使他們無條件解除契約的權利,收到產品之後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知企業經營者解出買賣契約,公司就有義務把價款
20 萬還給少奶奶,而好學男消費者也可以把 5000 元訂金要回來,後面兩年的分期付款也不須要支付。
“秀才不出門、能購天下物”
總主持人!
聚會地點:台北市金華街110 號1樓(金山南路、金華街交叉口).
聚會時間:每個月第一及第三個星期五 18:30~21:30 聯絡電話:02-2321-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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