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演講會的演講比賽共有五種,但目前在台灣地區每年共舉辦四種比賽,即國際演講比賽(雖有備稿性質,但正式名稱並不叫備稿演講比賽)、幽默演講比賽、講評演講比賽及即席演講比賽四種。本地區總會早已不舉辦吹牛演講比賽。國際總會對各種比賽訂有比賽規則,依公平公正原則,選出優勝者。除了英文的國際演講比賽每年在世界年會作最後的決賽外,其他四種的比賽,都到地區總會為止。雖然其他四種比賽規則與國際演講比賽大致相同,但也有些差異之處。因為經常發生錯誤及執行困難,因此,特將國際演講比賽規則的重要規定與其他三種比賽的異同點,以及常見的疑題,用我們最熟悉中文作综合敘述及探討,提供參考。相信可以讓會員更深透了解所有的比賽規則,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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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演講比賽的目的: | ||||
Ⅰ. | 提供機會讓優秀會員互相競賽,並且藉獎勵優勝者的方式,激勵其他會友。 | ||||
Ⅱ. | 讓沒參賽的會友從觀察中,學習那些已從國際演講會教育課程學到技巧的參賽者之演講技巧。 | ||||
Ⅲ. | 鼔勵發展講評技巧(講評比賽),認識演講中具有幽黙的價值(幽默演講比賽)以及鼔勵訓練即席演講的技巧(即席演講比賽)。 | ||||
Ⅳ. | 如在公開場所比賽時,可讓社會人士認識國際演講會的敎育課程,並藉以召募會員。 | ||||
二、 | 比賽規則的適用性: 此規則適用於所有的英語演講比賽,不能有增減修改或有例外發生。(非英語的演講比賽應比照並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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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遴選程序及參賽人數: | ||||
A. | 遴選程序: | ||||
1. | 分會可依指派或依此比賽規則之比賽方式,選出選手參加區演講比賽。因為分會演講比賽才能達成新領導手册(CL)第 10及 11項職務的要求,因此建議擧辦分會比賽,可一擧二得而增加分會的CL數目。 | ||||
2. | 區比賽選優勝者參加部比賽,而部比賽之優勝者可參加地區總會之比賽。 | ||||
3. | 優勝者如不能參加下一層級的比賽時,由備取(依比賽各次之次一名)取代參加。建議分會會長保留得勝者名單及原創證明,以應付有人臨陣缺席時之需。 | ||||
4. | 如為國際演講比賽,則在地區比賽結束後,要將獲勝者及備取者之姓名、地址向世界總會呈報,再由區域比賽主席將比賽資料寄給參賽者。區域比賽結束後,也要呈報世界總會,再由國際總會的比賽主席通知參賽者。 | ||||
B. | 參賽人數: | ||||
1. | 區的分會數 4或以下時(以區比賽前八週計): 每分會派 2名參賽。超過 5分會時則只派 1人。 | ||||
2. | 部的分區數 4或以下時 - 每分區派 2名參賽,超過 5個區則只派 1人。 | ||||
3. | 地區總會之部數為 4或以下時 - 每部派 2名參賽。超過 5個部則只派 1人。 | ||||
4. | 如為國際演講比賽時,則在世界大會時擧行的國際演講比賽,由每一區域(Region)派 1名參賽,但非北美地區(DNAR)則派 2人參賽。 | ||||
四、 | 比賽資格: 在任何層級的比賽中,發現如下述資格不符情事時,其參賽資格將被取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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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参賽資格(Eligibility): | ||||
1. | 分會及會員皆需繳費才有資格參賽。 | ||||
2. | 除國際演講比賽的參賽者需完成中級溝通手册至少六篇演講(但區比賽前成立之新會則不受此限制),才可参加分會比賽外,其他三種演講講比賽則沒有此六篇演講之限制。 | ||||
B. | 資格不符合者(Ill-eligibilities): | ||||
1. | 現任世界總會幹部及理事。 | ||||
2. | 現任地區總會幹部(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公關幹部,部總監及區總監。) | ||||
3. | 下一屆的世界總會幹部及理事之提名人。 | ||||
4. | 下一屆的地區總會幹部或宣佈的提名人。 | ||||
5. | 剛卸任的地區總會長。剛卸任的世界總會幹部或理事及地區總會的區、部總監則不受限制。) | ||||
6. | 在包含有教育訓練及選舉幹部的地區、部或區大會中担任講師者。 | ||||
7. | 區域或世界總會年會中之教育節目主持人。 | ||||
8. | 裁判:會員參加比賽後,如還在某層級參賽時,不可担任相同層級的比賽裁判。因此,比賽主 席要留意慎選裁判,而參賽者更要懂得拒絕,不然,依規定參賽資格會被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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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其他限制 | ||||
1. | 每年八月份世界大會的國際演講比賽第一名,不能再參加任何層級的國際演講比賽。其他到地區總會為止的演講比賽第一名者,亦不能再參加相同類別的比賽。 | ||||
2. | 在同一種演講比賽時,會員如分屬於多個分會時,可參加各分會的比賽,但如同時獲勝後,只能代一個分會參加區比賽。即使分會分屬不同的區、部或地區總會時亦同。但如每次有兩種不同演講比賽時,雙重會員可同時參加兩種不同的演講比賽,在分別參加兩個分會之兩種不同的比賽後,如同時獲勝,亦只能代表其中一個分會參加區級二種不同的之比賽。 有個例子是,某甲為兩個不同區的雙會員,分別參加兩個分會的幽黙及講評比賽後,獲得兩個分會幽默比賽的優勝,及一個分會講評比賽優勝資格。之後,他分別參加兩個不同區級的幽默比賽及一個區級講評比賽。最後,在部級比賽前被發現曾參加兩個區級比賽的事實,而被勸放棄幽黙比賽。但他乃可以參加部級講評比賽。因此,瞭解比賽規則是致勝的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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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參賽者需填寫並呈報資格及原創性證明書(Eligibility & originality certificates)並親自出席賽。即席及講評比賽時則較無原創性問題,但亦要繳此證明書。原創性的定義,請參考第九項。 | ||||
五、 | 演講題材準備及會場設備: | ||||
A. | 各種比賽之題材及時間: | ||||
1. | 國際演講比賽: 參賽者自行決定 5到 7分鐘之無抄襲他人之題材,並呈報原創性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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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幽黙演講比賽: 自行準備 5到 7分鐘的原創性題材(如引用他人資料處,須在演講中提及),並避免不優雅的語言,趣聞或資料。幽默演講必須為有主題結構(有開場、主文及結語),並非短笑話串連的獨白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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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即席演講比賽:在 1到
2分鐘內回答問題。 所有參賽者接受相同的論題(論題為一般自然的話題,適當長度,不需詳細解釋,又能容易引發申論或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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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講評比賽則有 2到 3分鐘內作講評演講。 | ||||
5. | 國際演講比賽時,地區總會比賽獲勝者須準備全新的演講稿,以參加區域性比賽。區域比賽的獲勝者也須另外準備全新的演講稿,以參加最後的國際性比賽。但 DNAR 的比賽與國際比賽相隔四天而已,因此地區總會的獲勝者要準備二篇全新演講稿以參加比賽。這些優勝者都要呈報其演講稿詳細大綱以及獲勝演講稿之大綱給區域或國際比賽之總裁判。 | ||||
B. | 所有參賽者使用相同的講台,設備及指定範圍的區域。 因此,參賽者不得自備擴音器材,除非大會主席裁定所有參賽者都可共同使用此噐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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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參賽者自行決定是否使用講台講桌及擴音設備 (固定式、手握或無線)。 | ||||
2. | 賽前可讓參賽者練習使用設備。 | ||||
六、 | 比賽進行時: | ||||
A. | 工作人員及裁判分配: | ||||
1. | 分會比賽:比賽主席,總裁判,至少 5位裁判,1位同分裁判,3位計分員,2位計時員。 | ||||
2. | 分區比賽:與分會比賽相同。但裁判由各分會相同數目組成。 | ||||
3. | 部及地區總會比賽:與分會比賽相同,但至少要有 7位裁判,或由各區或部相同人數組成,且在地區總會比賽時不能與參賽者相同之分會。 | ||||
4. | 國際演講比賽的區域與國際比賽則至少要有 9位裁判,或由各地區或區域相同數目的裁判組成。裁判不可來自與參賽者相同的分會。此外也要有 5位資格審查裁判,對參賽者的演講內容之原創性作賽前審查。其他工作人員相同。 | ||||
5. | 所有裁判要對所有參賽者作評分。 | ||||
6. | 裁判人數不足而舉行比賽,可能會被抗議比賽不公平之名。 | ||||
7. | 總裁判可以不必作裁判評分,但如人數不足時,事先宣佈後亦可參與裁判。 | ||||
8. | 其他裁判注意事項可參考第十項。 | ||||
B. | 簡報及抽籤: | ||||
1. | 比賽前,比賽主席向參賽者作簡報,而總裁判則對裁判,計時員及計分員作簡報。 | ||||
2. | 比賽主席主持參賽者演講次序之抽韱。 | ||||
3. | 如參賽者在簡報缺席時,如備位人在場時,由他替代原參賽者參加簡報。如比賽主持人宣佈比賽開始,而原參賽人仍未出席時,其資格被取銷,而備位者變成參賽者。 | ||||
4. | 如果原參賽者在比賽主持人宣佈比賽開始前出現的話,則在向主席報,並備妥需要的文件如原創及資格性證明後,可恢復其參賽資格。 | ||||
C. | 比賽進行步驟: | ||||
1. | 國際演講比賽及幽默演講比賽: | ||||
a. | 介紹參賽者姓名,演講題目,演講題目,姓名。 | ||||
b. | 二位參賽者之間須静黙一分,以供裁判專注評分。 | ||||
c. | 參賽者可留在比賽場所內聽講。 | ||||
2. | 講評演講比賽: | ||||
a. | 測試演講:(正式名稱並非標靶、目標或示範演講者。) | ||||
(a). | 5到 7分鐘的測試型態演講或依中級溝通手冊演講。 | ||||
(b). | 分會比賽時,測試演講員為非同分會之會友担任,而區、部及地區比賽時,測試演講員來自不同區或部,且與參賽者不同分會的會友担任為佳。測試講員避免作第二場以上的測試演講,以求公平。 | ||||
(c). | 主持人介紹測試演講員時,宣讀姓名,題目,題目及姓名。不可宣佈演講來自手册的講次或演講目的。 | ||||
(d). | 聽講時,參賽者可自行準備稿紙作記錄。 | ||||
(e). | 測試演講結束後,參賽者由SAA帯離會場到另一場所作五分鐘的準備講評稿。情況特殊時,在 SAA 的控制下,參賽者亦可在原場地作講評之準備。 | ||||
(f). | 時間結束後,参賽者將手稿交給 SAA(第一號參賽者除非),再由 SAA將第一號參賽帶入會場。如在會場準備手稿時,則在繳回手稿後(第一號除外),SAA將第二號以上的參賽者帶離會場。 | ||||
b. | 比賽程序: | ||||
(a). | 參賽者入場時,SAA將手禞紙交回參賽者,以便帯入會場運用。 | ||||
(b). | 比賽主席宣讀參賽者姓名二次。 | ||||
(c). | 二位參賽者中間同樣要静黙一分鐘。 | ||||
3. | 即席演講比賽: | ||||
a. | 比賽開始後,除第一位參賽者外,其他參賽者由 SAA帶離會場。(雖總會未明文規定,但為避免電子作幣,建議 SAA保管或注意所有的參賽者之手機使用情況。) | ||||
b. | 比賽主持人宣讀姓名,題目,題目及姓名。 | ||||
c. | 二位參賽者中間同樣要静黙一分鐘。 | ||||
d. | 參賽者回答問題後可留在會場聽講。 | ||||
D. | 比賽結果宣佈: | ||||
1. | 參賽者5或以上時,選前三名優勝者,即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不使用冠軍 Champion,First run-up 及 Second run-up) | ||||
2. | 參賽者 4人以下時,選前二名優勝者,即第一名及第二名。 | ||||
3. | 宣佈結果後就是最後的決定,除非次序錯誤,此時總裁判,計時員或計票員可中斷主席改正錯誤。 | ||||
七、 | 演講計時規則: | ||||
A. | 國際演講及幽黙演講比賽時,演講時間為 5到 7分鐘,少於 4分 30秒或超過 7分 30秒皆被取銷資格。即席演講時間為 1到 2分鐘時,低於 1分或超過 2分30秒為不及格。而講評比賽為 2到 3分鐘,低於 1分 30秒或超過 3分 30秒為不及格。 | ||||
B. | 參賽者以聲音或動作與聽眾溝通就開始計時。 | ||||
C. | 計時設備: | ||||
1. | 綠色警示器: 國際及幽默比賽為五分鐘時,並維持一分鐘。講評比賽時為二分鐘時,並維持 30秒。即席比賽則為一分鐘時並維持 3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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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色警示器: 國際及幽默比賽為六分鐘時,並維持一分鐘。講評為 2分 30秒,並維持 30秒,即席比賽為 1分 30秒,並維持 3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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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紅色警示器: 國際及幽默比賽為七分鐘時,並維持到演講結束。 超過時間不警示。講評為 3分鐘,即席為 2分鐘時並維持到結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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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視覺障礙者可要求或提供適合的警示設備,如鳴叫噐或專人提示。 | ||||
5. | 遇警示噐故障,演講者可被允許 30秒的額外時間。 | ||||
D. | 如有參賽者時間不足或逾時,主席在宣佈成績前,主要宣告有人時間不合格被取銷資格,但不宣讀其姓名。 | ||||
八、 | 抗議與資格取銷: | ||||
A. | 程序: | ||||
1. | 雖非正式規定,但為求比賽更周延公平,比賽成績宣佈前,主持人應可再次公開詢問參賽者及裁判有無抗議提出。如果有抗議發生提出時,以私下報告為宜。 | ||||
2. | 參賽者及裁判可就資格及原創性,在主席宣佈成績前,向比賽主席或總裁判提出抗議。經常有其他會員會向参賽者及裁判提出抄襲問題資格問題,或先前的演講稿已被研究過而被轉告後,由參賽者或裁判向上提出抗議。因此,大家都要避免抄襲他人作品,以避免而被檢舉。 | ||||
3. | 接到原創性抗議後,比賽主席及裁判群要先討論,然後要告知被抗議者,並給予申辯機會。最後經裁判群多數票決來決定是否取消其資格。 | ||||
4. | 如為資格問題,比賽主席可在比賽開始前或比賽結束前接到抗議並經證實後,逕行註銷其資格。 | ||||
B. | 區域及國際性比賽: | ||||
1. | 資格審查裁判查核參賽者資料,經 5票中的 3票以上票數,裁決其演講是否為全新的演講。總裁判在比賽結束前,要告知該參賽者其資格被取銷事宜。此參賽者沒有申辯機會。 | ||||
2. | 裁判或審查裁判的決定為最後的決定。 | ||||
九、 | 原創性的定義: 依總會的裁判訓練講稿“抗議”篇指出,演講內容本質須為原創並以簽名證明之。 下列三種情況被認定為非原創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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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內容全部抄襲他人,不論有無事先說明。 | ||||
2. | 內容大部分引用別人格言或作品,卽使有適當的說明時。 | ||||
3. | 內容部分引用他人,且沒有適當說明。 (許多笑話、故事或軼聞已被廣泛使用而無法考證,最好也要在演講中告知“別人”所講的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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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資格取銷之三大理由: | ||||
1. | 資格問題,如雙會員分別代表兩分會参加二個以上區級同一性質的演講比賽。 | ||||
2. | 原創性問題。如第九項。 | ||||
3. | 演講時間的問題。如第七項。 | ||||
沒有其他理由可以註銷比賽資格。最多是: | |||||
1. | 如果是黃色笑話,不雅格調之言詞時,可在語言的適當性一欄中評分(最多 10分) | ||||
2. | 如果是演講中使用方言或夾雜其他不同語言時,如為達到溝通効果,或只佔極少字句,國際慣例並不嚴格認為不妥或禁止而扣分,最多只能在語言的正確性一欄評分。幽默演講為最多 5分而國際演講比賽則為 10分。 | ||||
3. | 發音或文法方面,評分標準如上述第2小項語言的正確性作評分。 當然講話時要用簡單的詞句,使人易懂,並且也要講求高雅內容,但嚴格而言,國際演講會主要目的在訓練溝通與領導的技巧,並非教導語文學的地方,因此,這方面的扣分,並非以嚴格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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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超越規定的舞台空間時,依國際及幽默演講比賽評分標準,可在演講表現之肢體部分評分。最多 10分。 | ||||
十一、 | 旅行補助: | ||||
A. | 國際總會對地區總會選派參加地區間(DNAR Inter-District)、區域及國際演講比賽的選手,提供旅行費用的補助。除此之外,國際總會或地區總會不可補助參賽者任何其他費用。 | ||||
B. | 補助款方式: 最低額度的空中、巴士或火車之全程 (從家中到機場,空中行程,機場到會場,以及相反方向的回家行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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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
1. | Speech contest rulebook, 2008, Toastmasters International. | ||||
2. | Speech contest manual, 2007 | ||||
3. | Speech contest judges training progra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