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台.客語演講比賽裁判長須知 |
A、介紹評分內容:演講內容必須為原創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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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介紹計時規則:時間規定為5∼7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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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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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從參賽者說出第一個字時,開始計算時間。 | |||||||||||||||||||||
3. | 若參賽者在說出第一個字之前,即以有聲或無聲的方式在到達演講台之前與觀眾進行溝通(包括放音樂或其他音樂效果、其他人員的舞台動作),計時員即以此時間點開始計時,若參賽者因此而導致講演時間超過規定,則被認定為不合格。 |
C、 |
有五位以上參賽者之比賽取前三名優勝者;四位以下參賽者之比賽僅取前二名優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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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有因時間因素失去比賽資格情形,裁判長應告知比賽主持人於宣佈優勝者前予以宣佈,但不宣佈失去比賽資格之參賽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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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指派但不公開「同分裁判」,同分裁判必須評列出所有參賽者的名次,並交給裁判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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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若前三名中有積分相同者,則依同分裁決評審評分表中該兩位同分者之名次先後,裁定兩位同分者之名次先後。若無,則同分裁判之評分表作廢。 | |
G、 |
抗議: |
評分裁判及參賽者可就“比賽資格”和“原創性”,在宣佈優勝者及候補人之前,向裁判長或比賽主持人提出抗議。比賽主持人可因比賽資格不符取消參賽者資格;原創性受質疑的參賽者應給與機會向評分裁判說明,評分裁判的多數決決定是否取消參賽者資格。比賽主持人應在比賽會議宣佈散會之前對被取消參賽資格的參賽者告知其資格被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