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默演講比賽規則 (台中樂陶陶翻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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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適用於所有幽默演講比賽,但限使用英語,本規則不可變更、取代或修正。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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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演講者機會,以改進其演講能力,並公認出最佳者以激勵全體。 |
2. | 提供機會學習、觀察熟練演講者,其受益於演講會訓練之處。 |
3. | 體認演講中幽默的價值。 |
遴選程序 每一正常運作的分會,均可選出一位參賽者參加分區比賽,各分會自訂遴選之方式。舉辦比賽時,必須遵守本規則,比賽結果即為最後定案。分區比賽之優勝者,再參加分部之比賽(如果有舉辦)。分部優勝者再參加地區總會比賽,如果分區或分部的優勝者無法參加下一階段的比賽時,則由成績次佳者取代之。 只有四個或更少分會的分區,在分區比賽八週之前,地區總會可允許每個分會各有兩名成績最佳者參加分區比賽。在分區比賽之前,如有新分會註冊,每分會成績最佳之前兩名亦可參賽。 僅有四個或更少分區的分部,地區總會可允許各分區之前兩名成績最佳者參加分部比賽。只有四個或更少分部的地區總會,地區總會可允許各分部之兩名成績最佳者參加地區總會比賽。是否允許「從分會到分區」、「從分區到分部」、「從分部到地區總會」各有兩名參賽者參加次一階層之比賽,應由地區總會與全區總會在開始比賽之前溝通決定(亦即在任一分會開始比賽之前),一旦有了決定,必須在全區總會之所有分部及分區之間貫徹執行。如果地區總會決定允許兩名參賽者參加從分會到分區的比賽,則不論從分區到分部或從分部到地區總會之參賽人數多少,都不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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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資格 所有運作正常之分會其合格會員均具候選資格,新會員、雙會籍會員、恢復會籍會員(限已向國際總會繳清當期會費者)均可參賽。一位會員必須在各階層(分會、分區、分部、地區總會)均有參賽資格方可參賽。如果一位參賽者被發現在前一階層不具參賽資格,則此參賽者必須被取消資格,即使直到次一階層比賽之前尚未發現,亦應於事後予以更正。 下列人員不具有任何比賽之參賽資格:現任國際總會之幹部及指導員、地區總會幹部其任期至6月30日卸任者、國際總會幹部及指導員候選人、甫卸任之地區總會長及幹部或宣布競選 7月1日以後新任期之幹部。 擁有兩個以上會籍的會員(只要其會籍仍在有效期間內),如符合其他資格要求,可參加每一分會的幽默演講比賽。不過,即使他們在一個以上的分會中獲勝,他們亦僅能在分區階層之比賽中代表一個分會。任何參賽者均不能參加一個分區以上的比賽。即使兩個分區在不同的分部中。 參賽者必須是正常運作的分會、分區、分部之成員,始能代表其參加次一階層的比賽。 每一參賽者必須在比賽前,向總裁判提出參賽資格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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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準備 幽默演講的題目由參賽者自訂。 演講人應該避免可能讓人厭惡的語言、軼事及題材。 參賽者必須準備5到7分鐘的演講,內容必須為原創性,並在演講前,以書面方式提交總裁判。引用之資料必須在演講時敘明。 演講之性質必須段落分明(開頭、主體及結尾),不宜一氣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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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必須指定一位比賽主席、一位總裁判、最少五位裁判、兩位計票員及兩位計時員。以上人員的指派,自分會層次即開始實施。但在從分區到地區總會層次為必須,每一裁判將對每一參賽者裁判。 在比賽前,比賽主席將對參賽者就比賽規則提出簡報,並由總裁判對裁判、計票員、計時員就各自之職責提出簡報。其次各參賽者將自總裁判手中抽出各自的比賽號次。 如有參賽者在簡報時缺席,則候補人(如在場)可以參加初賽,當初賽人被介紹時,如不在場,則初賽之參賽者即被取消資格。而由後補人正式成為參賽者。如初賽參賽者在被介紹前到達,並向主席報到,完成所需文件手續,但在簡報時缺席,其資格將被保留。並可在其所抽中之號次時出賽,但損失了聽取簡報的機會。所有參賽者將在同一講台或由比賽主席指定之地點演說(指定之地點應事先告知各裁判及各參賽者)。各參賽者可在規定地點內之任何位置演說,並不限於站在講台上。會場雖備有講台,但使用者可自行決定是否使用。 如有擴音需要,則講台上將備有固定式麥克風及可攜式麥克風。如果可能,建議固定式麥克風不可固定方向。各參賽者可自行決定對麥克風的選擇和使用,比賽前將提供參賽者練習所需的設備。參賽者在被介紹前,應以安靜方式安排講台、麥克風和其他設備,對每一參賽者的介紹,應宣布其姓名、演講題目。在上一參賽者與下一參賽者之間,將有一分鐘的靜默,以利裁判評分。所有參賽者在比賽過程中,應停留在同一房間內。 對比賽優勝者的宣布,應在最後。若所宣布的優勝者名單發生錯誤,可由總裁判、計票員、計時員立即中斷其宣佈,並對其錯誤予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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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 演講時間規定為5∼7分鐘。凡參賽者所使用之時間不足4分30秒、或超出7分30秒者均視為不合格。 從參賽者說出第一個字時開始計算時間,若參賽者在說出第一個字之前,即以有聲或無聲的方式在到達演講台之前與觀眾進行溝通(包括放音樂或其他音樂效果、其他人員的舞台動作),計時員即以此時間點開始計時,若此參賽者的講演時間超過規定,則被認定為不合格。 5分鐘時亮起綠燈,並延續一分鐘。6分鐘時亮起黃燈,並延續一分鐘。7分鐘時亮起紅燈,並延續直到比賽結束。所有能發聲的器材(如蜂鳴器等),不可在超時時段中使用。 任何盲人參賽者,可請求且應給予,由他們自己選定的警示信號形式,可被接受的警示信號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蜂鳴器、鐘聲或由某人在5分鐘、6分鐘、7分鐘時宣佈時間,如果有必要使用任何特別器材,或對此類信號器材之使用,有任何特定規定時,每一參賽者都應得到相同的提示。如果信號器材因技術原因而失效,每一參賽者可在被取消資格之前,享有30秒的額外時間,在宣佈結果之前,比賽主席應宣佈是否有因超時而被取消資格者,但不需宣佈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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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 抗議對象僅限於裁判及參賽者,並在宣佈優勝者及候補人之前,向總裁判或比賽主席提出,不論參賽者的來源或資格如何,比賽主席應在比賽會議宣告散會之前,先行告知參賽者其資格被取消。 在參賽者被以來源為基礎取消資格之前,應給予參賽者向裁判申訴的機會。取消資格之決定,必須得到多數裁判的同意,比賽主席可依資格理由,取消一位參賽者的參賽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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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勝者 比賽如有五位或以上的參加者,可以宣佈一位第三名(如果要的話),一位第二名和一位第一名。比賽如僅有四位或更少的參加者,僅宣佈第一名和第二名優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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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程序 辦理幽默演講比賽的地區總會,應宣佈地區總會的比賽日期,並確定各分部、各分區、各分會應各自完成其比賽的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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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項目 內容 55% 講演佈局 15%: 結構、開頭、主體、支援材料。 演講效果 10%: 所產生的激勵、懸疑、不預期的手法、意外與幽默事件的結合、對目的之達成。 演講價值 15%: 構想、新奇的想法及題材。 觀眾反應 15%: 注意程度、笑聲。 表達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