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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講評裁判長須知

個別講評裁判長須知

A、介紹評分內容:演講內容必須為原創性。

 




分析能力40%:

講評者的分析應具體精簡,以條理分明的方式指出講者整體表現的優點和缺點。評語中肯而合邏輯。

建議30%:

講評者建議要實際、可行、正面、積極,指出改進的方向,幫助演講者精益求精。

表達技巧15%:

講評者在提出建議時,要能體會演講者的感覺與需求,以不傷害講者的溫和友善的方式提出講評。

總結表現15%:

概括評語、提出建議和鼓勵,促使演講者繼續努力改進。

B

介紹計時規則:時間規定為 2 - 2分30秒。

  1、 5分鐘 計時員會在『2分鐘』舉綠旗(一直舉著,不可搖動)
    6分鐘 計時員會在『2分30秒』舉黃旗(一直舉著,不可搖動)
    7分鐘
計時員會在『3分鐘』舉紅旗(一直舉著,不可搖動,且不會再有任何聲響告知已經超過 3 分 30 秒)
      凡參賽者所使用之時間不足 1 分 30 秒、或超出 3 分 30 秒者均視為不合格。
  2 從參賽者說出第一個字時,開始計算時間。
  3

若參賽者在說出第一個字之前,即以有聲或無聲的方式在到達演講台之前與觀眾進行溝通(包括放音樂或其他音樂效果、其他人員的舞台動作),計時員即以此時間點開始計時,若參賽者因此而導致講演時間超過規定,則被認定為不合格。
   

C

有五位以上參賽者之比賽取前三名優勝者;四位以下參賽者之比賽僅取前二名優勝者。

   

D

如有因時間因素失去比賽資格情形,裁判長應告知比賽主持人於宣佈優勝者前予以宣佈,但不宣佈失去比賽資格之參賽者姓名。

   
E、

指派但不公開「同分裁判」,同分裁判必須評列出所有參賽者的名次,並交給裁判長。

   
F、 若前三名中有積分相同者,則依同分裁決評審評分表中該兩位同分者之名次先後,裁定兩位同分者之名次先後。若無,則同分裁判之評分表作廢。
     
G、

抗議:

評分裁判及參賽者可就“比賽資格”和“原創性”,在宣佈優勝者及候補人之前,向裁判長或比賽主持人提出抗議。比賽主持人可因比賽資格不符取消參賽者資格;原創性受質疑的參賽者應給與機會向評分裁判說明,評分裁判的多數決決定是否取消參賽者資格。比賽主持人應在比賽會議宣佈散會之前對被取消參賽資格的參賽者告知其資格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