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臺北市社會組語文競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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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依據:中華民國 96年度臺北市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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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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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臺北市各級學校及民眾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習及學習語文興趣,以期蔚為風氣,弘揚文化績效,特舉辦本競賽,並選拔代表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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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辦理單位 | ||||
一、 二、 三、 |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圖書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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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競賽日期: | ||||
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8、9 日。 | |||||
伍、 | 競賽地點: | ||||
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臺北市建國南路 2 段 125 號) | |||||
陸、 |
競賽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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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競賽項目:分為國語演說、閩南語演說、客家語演說、國語朗讀、閩南語朗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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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 ||||
(一) | 凡中華民國年滿18足歲之國民,於 96年 1月 1日前設籍於本市,或服務於本市之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大專院校教師、各級學校代理、代課及實習教師、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師範及教育大學、大學教育學院學生除外),均歡迎報名參加。 | ||||
(二) | 各級學校正式教師限以其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教師組競賽。 | ||||
(三) | 凡曾獲得全國(臺灣區)本競賽社會組該項第 1 名或五年內兩度獲得 2 至 6 名者,即不得再參加該組該項之競賽 | ||||
(四) | 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一項為限。 | ||||
三、 | 各項競賽時限 | ||||
(一) | 演說:每人限 5至 6分鐘。 | ||||
(二) | 朗讀:每人限 4分鐘。 | ||||
(三) | 作文:限 90分鐘。 | ||||
(四) | 寫字:限 40分鐘。 | ||||
四、 | 競賽內容範圍 | ||||
(一) | 演說: | 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 |||
(二) | 朗讀: | 以語體文為題材,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 |||
(三) |
作文: |
題目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 |||
(四) |
寫字: |
書寫內容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為 8公分見方(用 6尺宣紙 4開「90公分Î45公分」書寫)。字數以 50字為原則。 | |||
五、 | 競賽評判標準 | ||||
(一) | 演說 | ||||
1. | 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45。 | ||||
2. |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 ||||
3. | 儀態(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 ||||
4. |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平均分數 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 ||||
(二) | 朗讀 | ||||
1. |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 50(以一字多音審定表為主)。 | ||||
2. | 氣勢(句讀、語調、文氣):占百分之 40。 | ||||
3. | 儀態(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 10。 | ||||
(三) | 作文 | ||||
1. | 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 50。 | ||||
2. | 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 40。 | ||||
3. | 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 10。 | ||||
(四) | 寫字 | ||||
1. | 筆勢與功力:占百分之 60。 | ||||
2. | 整潔與美觀:占百分之 40。 | ||||
3. | 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平均分數 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一字扣平均分數 2分。 | ||||
4. | 一律以教育部公佈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 ||||
(五 | 未於各項報到時間完成報到者,視為棄權。演說及朗讀兩項,於比賽開始後,唱到所抽號次不在場者視為棄權;作文及寫字兩項,於比賽開始 10分鐘後尚未進場者視為棄權,不准進場。 | ||||
柒、 | 競賽辦理之方式及獎勵 | ||||
一、 | 每項取優勝前 10名,發給獎狀1幀,獎品1份;獲第 1、2名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決賽,並應參加本市辦理之全國語文競賽賽前集訓,第 1、2名如因故經核准不能參賽,或賽前集訓無故缺席超過三分之一者,由第 3名遞補,餘依序類推。 | ||||
二、 | 獲得優勝名次,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 1、2名者記功一次,第 3至 6名者嘉獎二次,第 7至 10名者嘉獎一次。屬社會人士者,由本局通知其任職(或就學)之機關學校或公司行號予以適當表揚。推薦機關所屬主管由本局酌予獎勵。 |
捌、 | 報名時間與方式 | |||
一、 | 時間:96年 6月 1日起至 8月 26日止。 | |||
二、 | 方式: | |||
(一) | 現場報名: | 持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學生證或服務證明)於上述報名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 12時,下午 2時至 5時,親至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 1樓推廣課(臺北市建國南路二段 125號 1樓)填寫報名表。 | ||
(二) | 通訊報名: | 於上述報名時間內(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方式,寄至本館(地址:106臺北市建國南路二段 125號推廣課收,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社會組語文競賽」)。 | ||
(三) | 線上報名: | 至本館網頁(網址:http://www.tpml.edu.tw)進行線上報名。凡利用線上報名者,相關證明文件需傳真至 02-2706-4556,方完成報名手續。 | ||
玖、 | 競賽時間及地點 | |||
一、 | 客家語演說: | |||
96年 9月 8日(週六)上午 9:00至 9:20報到,9:30抽題目,10:00開始比賽。 | ||||
二、 | 客家語朗讀: | |||
96年 9月 8日(週六)下午 1:30至 1:50報到,2:12抽題目,2:20開始比賽。 | ||||
三、 | 閩南語演說: | |||
96年 9月 8日(週六)上午 9:00至 9:20報到,9:30抽題目,10:00開始比賽。 | ||||
四、 | 閔南語朗讀: | |||
96年 9月 8日(週六)下午 1:30至 1:50報到,2:12抽題目,2:20開始比賽。 | ||||
五、 | 國語演說: | |||
96年 9月 9日(週日)上午 9:00至 9:20報到,9:30抽題目,10:00開始比賽。 | ||||
六、 | 國語朗讀: | |||
96年 9月 9日(週日)於下午 1:00至 1:20報到,1:42抽題目,1:50開始比賽。 | ||||
七、 | 作文: | |||
96年 9月 9日(週日)上午 9:30至 9:50報到,10:00至11:30開始比賽。 | ||||
八、 | 寫字: | |||
96年 9月 9日(週日)下午 1:30至 1:50報到,2:00至2:40開始比賽。 | ||||
九、 | 競賽地點: | |||
各項比賽均在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舉行,詳細地點另行公布。 | ||||
拾、 | 附則 | |||
一、 | 報名時應詳細填寫報名表上各項資料,並於報到時繳驗身分證正本。 | |||
二、 | 報名表已送出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 |||
三、 |
取得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代表資格之競賽員應參加教育局辦理之頒獎典禮及賽前集訓,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無故不參加頒獎典禮及賽前集訓者,取消其全國賽資格,由次一名遞補。 | |||
四、 | 中華民國 96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由臺中市政府辦理。 | |||